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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典型问题解答
问题一
有些人问:为什么我们的项目在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时候,受托单位在所答应的编制内容中,总是有一句提醒“本报告不包含地下水环境影响及相关报价”?
答:“地下水环境”属于隐蔽性因子,要想对此进行评价(例如:厂内设有飞灰堆场时),必须首先针对项目所在地的地下水文进行必要的勘测,取得勘测数据后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而一般环评编制单位都不具备“水文地质勘探资质”,所以“地下水环境”经常需要另行委托编制。
问题二
为什么《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要有“公众参与”的内容和结果?
答:“公众参与”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报告书》中独立成章。这是根据国家环保部2015年9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无论是调查问卷,还是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形式,组织“公众参与”的主体责任确定为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但考虑到每一个地方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一般是当地环保局)”日常平作面太多太广太杂,各地环保局现有编制都没有太多的人力针对当地所有的建设项目进行及时的“公众参与”活动,所以,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项目业主与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后,由项目业主充分配合、积极跟踪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否则,最终耽误的是项目建设的整体进度。
关于“公众参与”从《环评报告》中剥离的最新政策
2016年12月6日,环保部发布新环评总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该《总纲》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
不过,总纲修订编制说明里同时明确,“分离”不是弱化“公众参与”,相反更是“强化”:
“4.4强化企业公众参与主体责任:探索更为有效和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模式。明确建设单位公众参与的主体责任,优化公众参与的形式和程序。引导公众聚焦环境影响问题,重点关注可能受直接环境影响的公众意见,大幅度提升专家参与的程度和水平。督促建设单位高度重视公众关切,对公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整理并公开解释和答复。公众参与的开展情况单独编制成册,存档备查,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附具公众参与说明书,供环评审批决策参考”。
按照“分离公众参与”的原则,此次总纲修订还有这些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中,将公众参与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分离;
——简化了建设项目与资源能源利用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和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内容:
——简化了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评价要求;
——删除了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
——删除了附录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一一强化了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
——新增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的组成部分,工程分析部分增加了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增加了环境影响不可行结论的判定要求。
新要求实施后建设单位的做法
2017年以后,建设单位作为环评公众参与的唯一责任主体,需要在当地政府的大力协助下独立完成“公众参与”工作程序,并且独立编制《公众参与说明书》,与《环评报告》同步送审。
同时意味着: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在委托编制环评报告时,无需再包括“公众参与”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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