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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前期支撑文件梳理

2017-05-11 09:45来源: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影响评价垃圾发电项目选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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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什么是“环境敏感区”?

答: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7年版)》做了规定: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下列区域:

①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天然渔场、重要湿地等。

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问题四

上述第③条所指的“社会关注区”,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候(即公众参与问卷调查),其调查范围到底有多大?

答: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题五

“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国家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第4.5条“评价范围”中规定:“大气环境影响一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5公里;二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3公里范围。”

问题六

按照上述规定,如何判定建设项目属于几级评价范围?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第5.3.2条:评价工作等级的确定”如下:

具体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择的环境空气污染物主要为SO2、NO2、HCl,以及重金属Pb、Hg、Cd等,分别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地面浓度占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并与“表1:评价工作等级”对比后,确定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并依此确定环境影响范围是5公里还是3公里。

问题七

厂址选择在环境敏感区的“自然保护区”旁边,《环评报告书》在接受审查时有无通过的可能?

答: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那么,自然保护区执行什么样的标准?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明确规定:

第4.1条: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两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第4.2条: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一类区适用一级排放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排放限值。一、二类区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表1和表2:

具体到垃圾焚烧发电:厂内的烟气排放出来后,首先要满足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这些污染物经扩散、进入自然保护区域后,要求稀释后的数值不能超过上述表1、表2中的限值;反之,如果超过了上述限值(根据国家认可的计算程序进行相应的物模、数模实验可进行提前预测),那么,《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提交审查的时候,能够获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前期支撑文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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