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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前期支撑文件梳理

2017-05-11 09:45来源: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影响评价垃圾发电项目选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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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前期支撑文件编制依据

项目:接入系统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国家电网公司[2007]243号文):

第二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设计及评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及审查、电厂接入电网申请及答复等内容”。

第十五条:“在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发电公司根据电厂分类情况商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电厂申请接入电网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网总体规划;

(二)有明确的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或范围;

(三)取得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同意电厂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五)完成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项目:取水许可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项目:消防设计、审核与备案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前期支撑文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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