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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前期支撑文件梳理

2017-05-11 09:45来源:万宁中电新能源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环境影响评价垃圾发电项目选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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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意见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自然保护区审核意见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项目:文物保护意见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第五款: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的前期支撑文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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