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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家!宁波北仑区拟安装VOCs在线自动监测系统重点企业名单

2017-05-12 13:26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在线自动监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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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建设要求

(一)进度要求

2017年底前,完成以青峙化工园区和台塑台化园区为主的包括石化、化工、化学品储存和运输、涂装等行业在内的第一批企业固定源和厂界VOCs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2017年底前,完成区域特征因子环境空气自动站的更新建设工作。

2018年底前,完成第二批相关企业的安装建设工作。视情完成区域高空面源VOCs监控设施建设工作。

1.2017年3月31日前,第一批企业应完成《企业固定源和厂界VOCs在线安装自查表,并上报区环保局。

2017年4月30日前,相关企业进行安装技术方案备案。

2017年8月31日前,相关企业应完成固定源和厂界VOCs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并与区环保局联网。

正常运行168小时后,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比对,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区环保局,区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

2.2017年11月30日前,第二批相关企业应完成《企业固定源和厂界VOCs在线安装自查表》,并上报区环保局。

2017年12月31日前,相关企业完成安装技术方案备案。

2018年6月30日前,相关企业应完成固定源和厂界VOCs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并与区环保局联网。

正常运行168小时后,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监测比对,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区环保局,区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

3.2017年底前,区环保局完成区域特征因子环境空气自动站的更新建设工作,并视情况接入VOCs在线监测平台。

4.2018年底前,借鉴其他化工区高空面源VOCs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经专家研究确认,视情完成高空面源VOCs监控设施建设工作。

(二)技术要求

1.相关建设技术要求应符合《宁波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安装技术指南(试行)》(甬环发〔2016〕80号)有关规定。本次建设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综合控制指标,须选择采用火焰离子法(FID)检测技术的设备。有特征污染物的应加装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设备。

2.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控系统应包括:监测子系统,样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单元以及网络通讯单元、视频监控子系统(在监测站房和排污口分别建设两个摄像头,可360度旋转,监测主要监控排放口和监测站房;一个硬盘录像机;可远控、可本地存储录像)。如为焚烧炉排放口的,还应包含焚烧炉炉膛温度测项。厂界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控系统还包含风向、风速等测项。

3.系统应采用标准化站房,配备UPS不间断电源,防雷系统,空调等设施。站房的安装和设施应符合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在防爆等区域建设应参照GB29812的相关规定,结构和建设符合区域安全管理要求。

4.采样或监测平台易于人员到达,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日常维护和对比监测,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5米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具体要求参照HJ/T75中烟气CEMS安装要求。

5.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三)承建要求

承建单位应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相应环保工程建设资质证书、同类型案例前往区环保局登记,并通过合法性审核。在辖区内如无案例的,应先选择区内一家企业试点建设,建成后,由区环保局组织监理单位评定,经专家组审核后,企业享受各种补助政策。

(四)监理要求

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对北仑区VOCs科技监控系统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监理单位应做好项目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依据合同及技术规范对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公正协调各方的关系,确保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六、项目注意事项

(一)落实建设责任。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安装前应将VOCs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方案送至区环保局进行备案。

(二)规范项目补助。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定的环保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接受补助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遵从环保局委托的第三方监理单位现场检查。

(三)项目违法查处。逾期未安装的,安装后不联网或不正常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落实安全措施。各企业建设开工前必须将建设方案、安全措施向辖区内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联系人:区环保局郑泽凯联系电话:86781562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6日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综合科2017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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