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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修订)全文

2017-05-14 11: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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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32.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责任单位:市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等)

33.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配合省环保厅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34.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市)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等)

35.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成立由市直各部门组成的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责任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配合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

36.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他上市企业要带头落实,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7.严格落实“河长制”

市级、县级、乡(镇)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河(段)长要落实工作责任,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38.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与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政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9.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生态县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

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2017年底前,纳入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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