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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修订)全文

2017-05-14 11: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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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6.完善法规标准

健全地方性法规。积极做好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规范、监督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有关单位的执法行为,妥善处理群众投诉;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纠纷中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责任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

严格标准执行。落实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等)

27.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落实《安庆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编办等)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

28.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实现环保、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全指标监测。(责任单位:市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

29.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编办)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30.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制定实施达标方案。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2020年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断面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2015年底前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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