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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林业厅参与)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在洛阳、南阳、驻马店等地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2020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完成划定工作,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到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在洛阳、三门峡、商丘等地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林业厅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研究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设置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定期研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在洛阳、新乡、南阳等地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发布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大保护力度。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方,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农业厅、畜牧局等参与)
研究探索耕地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土壤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纵向和横向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自2017年起,选取部分产粮(油)大县开展土壤环境保护补偿试点工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小麦、玉米、水稻等不同作物品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率先在济源、新乡、洛阳等地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试点示范,逐步推广到其他县(市、区)。按照“边调查、边风险管控”的原则,自2017年起,率先在济源、新乡、洛阳、安阳等地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以现有农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建立投入少、成本低、效果好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实现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和标准化。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畜牧局参与)
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逐步提高市、县级检测能力。推动各地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省农业厅牵头,省粮食局参与)
4.全面实施耕地严格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等,2020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2017年年底前研究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在济源、新乡等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等区域,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实行休耕补贴,引导农民自愿将重度污染耕地退出农业生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自2017年起,率先在豫北新乡、安阳、焦作和豫西洛阳、济源、三门峡等地,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区域建立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等措施。加快推进林业生态省建设,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以南阳、信阳等地为重点,提高无公害茶园、有机茶园和生态茶园比重。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建设1—3个省级林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在漯河继续推进生物防治示范区建设。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等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所在地的县级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等为重点,2018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三门峡、洛阳、新乡、焦作、安阳、郑州市要提前1年完成。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制定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2017年年底前发布省疑似污染地块清单。(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管理。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内容,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用地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参与)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环保部门不批复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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