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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各级政府是落实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地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省环保厅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参与)
2.发挥市场作用。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探索在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省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河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省检察院牵头,省法院、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2017年年底前编制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开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订工作。研究制订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管理办法。发布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制订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范。研究制订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技术指导文件。(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供销社等参与)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畜牧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豫北、豫西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试点,将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治网格进行有效衔接。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顶层设计,把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列入省“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统筹项目、基地、人才队伍建设,整合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关系等基础研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等技术规范研究。以济源市现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为依托,以镉、汞、砷、铅及其复合污染耕地为重点,研发“三低一易”(低成本、低投入、低运营、易推广)型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培育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一步提升我省土壤污染防治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转化和推广。(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以郑州、洛阳等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基地为重点,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商局等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业厅、水利厅等参与)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通过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环保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评估考核制度。2017年6月底前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当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当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当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审计厅等参与)
(二)明确部门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省辖市、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方实行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审计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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