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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节能降碳综合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2017-05-18 09: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固体废弃物电子废弃物再生资源回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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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完善政策体制机制

(一)健全地方性节能降碳法规标准。制定出台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能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到2020年全区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出台后,适时制定我区实施办法。(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监局、法制办,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清理各级政府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降碳。研究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

(三)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降碳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碳重点工程、清洁能源应用、能力建设和宣传推广。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推广节能环保低碳服务政府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低碳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落实支持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参加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四)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力争纳入国家绿色金融试点地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降碳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推广运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积极发挥环保基金的引领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入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建设。支持以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鼓励重点用能和控排企业、地方平台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

十一、强化保障措施

(一)合理分解节能降碳指标。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

“双控”及碳排放强度控制,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区能耗总量控制、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分解到各盟市、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十三五”及年度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重点用能(碳排放)单位四级用能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二)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考核,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每年逐级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区)政府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组织开展节能降碳专项检查和执法监察,督促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组织部,参加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三)加强节能降碳统计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和核算方法制度,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能源活动、工业、农牧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相关统计,建立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常态化机制。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报送平台建设应用,实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联网直报。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发布节能降碳监测预警信息,督促指导地方推进工作。强化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四)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低碳。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引导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节能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低碳“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每年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周、节能宣传周和低碳宣传日活动,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低碳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参加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蒙古军区、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

附件:

各盟市“十三五”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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