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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7-05-18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质量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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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多元共治体系。

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制定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建立环保责任清单。推动各区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各区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责任体系,推动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强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行以区为单元的“1+X+Y”的治污模式。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领导干部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职责,制定体现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对各区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中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区域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市、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和各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约束和激励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责任。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树立环保标杆。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构建守信激励、失信严惩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探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信息公开平台,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监督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引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2.健全环境管理“四种手段”。

健全地方法规标准体系。紧跟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结合天津市环境管理任务,细化、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就天津市特有的环境要素和污染状况进行立法、制标,形成特点鲜明、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标准体系。重点制修订《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律法规,制修订《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开展土壤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研究。推进生态补偿地方法规建设,健全相关制度体系,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环境经济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法》,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细化环境税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明确环境税收在市区两级的分配关系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协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平台建立等各项工作。

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转变政府资金补助方式,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补助”转变。对采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模式的项目,建立财政资金优先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财政引导资金和奖补政策。

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第三方治理的政策、资金等支持力度。探索公益类和准公益类环境基础设施、区域或流域污染治理等项目盈利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环保市场,鼓励绿色PPP项目运营商和债权人通过资产证券化再融资。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等领域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向园区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提高环境监管科技水平。落实《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方案》,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完善空气、水、土壤、声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立“天地合一”的多维环境监测网络;推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提升灰霾、道路交通污染等方面监测能力。力争到2020年底前,覆盖全市废水排放总量95%的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

延伸阅读:

天津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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