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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南京是如何建立垃圾处置设施生态补偿机制的

2017-05-23 09:02来源:环卫科技网关键词: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发电生态文明补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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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市属环卫设施对周边地区环境质量、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等造成了不利影响,但设施所在区域没有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当地政府、居民反响强烈,严重影响市属设施规划选址、建设和正常运营。有关区及街镇反映,现有垃圾填埋场对周边地区造成恶臭、水体、土壤、有害生物等环境污染问题,而焚烧厂排放烟气中的二噁英问题使公众担心,垃圾转运车辆抛洒滴露造成交通拥挤、噪音污染、恶臭散发等问题。由于环卫设施的存在,导致周边房价水平低于其他区域,资产价值受到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周边居民的就业安置和收入提高。由于群众矛盾的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加大,增加了有关街镇的工作负担。

二是区县垃圾转运处置设施项目规划落地难,进展缓慢。由于垃圾导入对周边地区环境质量、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负面影响,同时市属设施对转运处置垃圾的收费仅考虑投资运营成本,未考虑对所在区域环境补偿。同时,外运至市属设施处置的综合成本比自建设施的综合成本低,不利于推进各区自行建设垃圾处置设施,造成本市现有市属设施超负荷运行,影响城市运行安全。

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生活垃圾大型处置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垃圾导入区,尤其是周边合理补偿,有利于促进形成垃圾设施与周边地区发展的和谐相处,促进垃圾导出区按规划自建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尽快形成本市“江南、江北、高淳三个环保产业园为主、多点结合”以及“焚烧发电为主,综合处理技术作补充”的垃圾处理设施新格局。

南京市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

1、环境补偿机制释义。环境补偿机制,是以污染者付费、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焚烧厂、填埋场、餐厨、厨余厂等)所在区为受偿区,生活垃圾输出区为补偿区为原则,对进入市属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缴纳一定数额的环境补偿费。补(受)偿以区一级政府为对象。但焚烧厂的飞灰、炉渣;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应急污泥;水域保洁垃圾;政府部门应急的专项处理物品等特殊垃圾不纳入环境补偿范围。

2、补偿办法。南京市围绕城建投融资财政体制改革意见,综合考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及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现状,为推动江南、江北环保产业园良性发展,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和垃圾减量工作,促进环境平衡发展和社会和谐,按照“谁导出,谁补偿;谁导入,谁受偿”的原则,建立垃圾导出区对垃圾导入区的长效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按照“导入越多,受偿越多;导出越多,补偿越多”的原则,构建按量定补的生态补偿机制。总的来说,即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产生但不承担垃圾处理的区为补偿区,向承担垃圾处理的受偿区按垃圾产生量每年缴纳一定的环境补偿费,统一收缴市财政,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3、补偿形式。目前国内最早制定垃圾环境补偿费的上海市确定为50元/吨,北京市垃圾环境补偿费标准为150元/吨,广州75元/吨,据悉上海市也计划调整到100元。南京市在实践中先后提出征收费标准可按30元/吨及50元/吨计算。经相关部门研究讨论,综合考虑到我市垃圾收费征收体制及收费情况,参照其他城市标准,南京市委市政府决定生态补偿机制标准暂定为50元/吨,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酌情予以调整。据此,以2013年南京市原市辖区各区垃圾量为计量单位,鼓楼等六区每年共需缴纳6560.37万元。其中,垃圾量最多的鼓楼区年缴纳1720.75万元,最少的建邺区也要年缴纳676.66万元。

附表1:鼓楼等六区环境补偿费计算表

经测算,相比各区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各生活垃圾导出区因支付可能提高的环境补偿资金、垃圾处置费带来的财政负担情况总体增长幅度较小。原市辖区虽因人口基数较大,加之今后人口将继续较快增长,增加的环境补偿资金支出相对稍多,但占区级财政收入的比例仍然很小,区级财政可以负担。

原标题:南京市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大型处置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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