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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京市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明确责任主体:市城管局负责该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统计核实各区生活垃圾处理量;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费的管理和核拨,牵头组织对生态补偿费支出的检查;受偿区负责设施周边市政配套、环境整治、生态补偿、群众关系协调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维稳责任。
(2)明确补偿标准:将生活垃圾送入市级大型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设施处置的区,需缴纳生活垃圾环境生态补偿费,缴纳标准为50元/吨。
(3)明确结算程序: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市城管局将上一季度各区进入市级大型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设施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及应缴纳的生态补偿费函告各区政府及市财政局。各区应在收到市城管局函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缴纳生态补偿费。如不能按时缴纳,市财政局将通过财政体制统一结算。
(4)明确使用用途:生态补偿费专项用于市级大型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设施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美化和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居民环境诉求补偿和协调,生态环保宣传和管理,其他生态补偿事项。
(5)明确设施范围:市级大型生活垃圾中转和处置设施是指江南、江北环保产业园;城南、江北垃圾转运站;市级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粪便处理厂等。
5、各区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修改完善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市城管局牵头征询了各区的反馈意见。在各区反馈意见中,有的区提出,垃圾处理场处置相关费用由市级承担,因此区级不应该再负担垃圾中转和处置生态补偿费用;有的区提出,环境补偿征收标准“一步到位”提到至50元/吨,区财政的压力较大;有的区县提出,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产生的垃圾总量不应由区属地承担,尤其是军事机关有其独立的运行体系,其环境生态补偿应由垃圾产生单位自行缴纳或市相关部门按照其产生的垃圾量直接收取。
我们研究认为,尽管这些意见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本政策方案的针对性是标的十分明确。上述问题,市、区两级可从其他方面入手,统筹考虑、综合平衡之后加以解决。
国内外其他地区的做法
国内外不少地区,对生活垃圾处置这类的公益性项目,考虑到给所在区域及周边居民带来“负外部性”而进行补偿或回馈。
北京市对生活垃圾跨区处置收取经济补偿费。自2012年起,北京市垃圾产生区向处置区支付的经济补偿费标准从每吨100元提高至150元(支付垃圾转运站所在的区县15元,支付处置设施所在区县135元)。该经济补偿费,用于改善垃圾处置设施周边环境,不向设施周边居民发放现金补偿。上述政策出台后效果很好,各区县纷纷主动自建垃圾处置设施。
我国台湾地区,位于焚烧厂服务区内的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缴纳回馈金(1吨垃圾缴纳最高不超过200元新台币),再由县政府拨交焚烧厂周边一定范围内的乡(镇)政府使用,限定用于提升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提高教育文化水平、改善医疗保健条件、兴建与管理维护公共设施、补偿部分水费、电费等事项,并实行计划管理。如发生大规模居民陈情反对设施建设运营现象,则收回已拨付的回馈金。政策实施后,设施周边居民感到实惠,不再反对设施建设运营。
另外,日本在垃圾焚烧厂区内建造利用垃圾焚烧余热的温水游泳馆,以低廉票价向公共开放,或对垃圾处置设施周边居民提供各种优惠便利措施,推动设施与周边居民和谐相处。法国利用垃圾焚烧为周边居民供电、供暖。
总体来说,国内外其他地区为避免强化设施所在区域及周边居民将补偿与设施的存在挂钩,一般不采取现金支付、直接补偿给个人的方式,而是通过为设施所在区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途径,为设施周边居民提供各种生活便利、减免公共事业开支等途径,推动设施与所在区域及周边居民建立和谐关系。这些做法通过多年实践,已经取得较好的效果,对于本市建立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环境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些思考
环境红利时代已结束,环境修复时代正开启。建设生态文明,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任务,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长远根本利益。
南京市在生态市建设工作中坚持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研究制定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
诚然,和发达国家及国内一线城市相比,南京市在生态补偿机制实践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对此,南京市可借鉴国内外其他地区先进经验,依据对现行生态补偿办法的实施情况及反馈效果,从源头着手,分阶段、分步骤研究建立更符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提高生态补偿费标准;并在实践中尝试成立生态环境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对生态补偿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生态环境补偿资金补偿的主要依据。
2015年1月1日,由南京市财政局、城管局制定的《南京市生活垃圾大型处置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该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引导南京市环保产业园建设向固废处理和绿色能源示范产业配套和集聚,推动环保产业园向废弃资源再生利用规模化发展的“城市矿产”基地和静脉产业为主导的生态工业园方向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南京市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2016年11月10日,《南京市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施行,该办法明确提出重要生态保护区域包括生态红线区域、耕地、生态公益林、水利风景区,并对大宗固体废弃物处置所在区、生活垃圾等大型中转和处置设施所在区、跨区的江河流域区及重点河流所在区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结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各地在具体实施时可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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