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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7-06-02 08: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西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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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功能区划】规划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环境承载力,划定低碳区、“零排放区”等重点生态区,区分工业区和住宅区。

非工业区内禁止规划建设排污工业企业;工业区内禁止规划商住及住宅项目。

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防治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实现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浓度、许可量和种类,不得超过许可范围。

第十三条【排污申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四条【污染源监测】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保证正常使用,并配合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列入本市自动监控计划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稳定传输。

第十六条【企业信息公开】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对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企业所公开的环境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发布】市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及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信息。

第十八条【环境应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预案。

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十九条【重污染天气应对】在大气出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在应急状态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责令限产、停产、停工、停课、停驶部分机动车或者其它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现场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污染物总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一般规定】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按照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逐年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二条【控制方式】环保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总量控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明确指标来源。环保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用于新增排放总量替代的削减项目未完成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运行,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总量指标来源】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优先使用建设单位现有建设项目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减少的排放量。

建设单位内部不能落实总量指标或调剂总量不足的,需向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调配时优先使用同行业内部指标余量。

第二十五条【区域和行业限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和行业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和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相关文件,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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