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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视角下的综合管廊规划问题及政策应对

2017-06-08 09:00来源:规划师杂志关键词: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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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管廊规划实施

综合管廊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综合管廊规划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及标准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1) 完善地下管线管理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管理政策。

发达国家对地下管线的建设和安全问题非常重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的管线公司都开始研究管道完整性管理问题,并就严防管线破坏颁布了一些安全法律法规,旨在进一步确保地下管网的安全 。我国应探索制定《地下空间保护法》《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及管理费用承担办法》《城市地下空间权属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实现地下空间建设的依法管理;建立废旧管线回收机制、综合管廊 ( 包括地铁等重大设施 ) 等周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前的结构预审制度及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分摊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强制收购程序;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优惠政策、新技术使用鼓励政策等。

(2) 编制全国综合管廊战略规划,加强规划标准协调。

综合管廊建设应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有效确定综合管廊的适用城市和施用范围。重点城市、地震灾害多发城市应是综合管廊建设的重点城市,特大城市中心区作为综合管廊的实施区域,需进行有效监管。不具备条件或实力的地区应加强前期规划研究,预留管位。国家制定统一的管线信息系统数据标准 ( 包括探测数据标准、元数据标准及交换数据标准 )和不同地域城市地下管网的三维空间配置标准,完善工程监理、专业管线检测及管道健康评估等城市地下管线专业技术标准。

(3) 实施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调整管理机构与流程。

在进行地下管网普查,全面、准确掌握城市基础设施现状的基础上建立地下管线的动态更新机制,设立专门的地下管线管理机构,配备充足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从建设工程申请开始到竣工验收期间形成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对外提供各种形式的地下管线资料,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将建筑质量验收与规划验收合置,强化验收环节。将房产局改为资产管理局,对地下空间、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登记。资产管理局将验收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将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的规划竣工验收复核作为审计决算和财政拨付的依据。

综合管廊建设是国家性项目,更是城市战略性工程,应加强试点城市的经验总结和制度研究,完善综合管廊规划,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盲目上马,避免管廊建设热引发的大量资本沉没,实现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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