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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水平,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联系电话:0571-28913001,电子邮箱:chenao@zjepb.gov.cn)
附件: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13日
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覆盖我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三、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和平台
(一)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我省“区域环评+环境标准”的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建设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承诺备案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结合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总量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和产业转型升级排污总量控制激励制度,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进一步缩减排污许可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三)有效整合许可证信息平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执行监管系统,存贮备份省、市、县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将行政许可、技术管理、执法监督和公众参与等统一纳入平台管理,对固定污染源实施综合管理,全面实现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优化审批流程,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做到“最多跑一次”。
四、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一)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完成造纸、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火电、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钢铁、水泥等15个行业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二)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我省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求按照环保部规定予以规范。
(三)合理确定许可内容。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以及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内容。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承诺备案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等发生变更,排污许可内容应及时进行更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各级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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