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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
土壤环境质量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工矿业、农业生产等人类活动和自然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赵英民认为,土壤污染防治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基础十分薄弱,包括标准规范不健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方面还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风险防控管理体系等等。
以耕地污染土壤为例,中科院南京土壤所所长沈仁芳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截至2015年末,我国耕地总面积20.25亿亩,全国每年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等减少耕地面积约600万亩,且减少的多是优质耕地。一方面是耕地总量迅速下降,另一方面是农用地的污染加剧。较大范围的耕地污染主要受农业生产活动影响,农用地污染种类包括以重金属为主的无机污染、以有机农药为主的有机污染、不合理施肥造成的土壤污染等。
沈仁芳举例说,在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中,他们通过种植重金属超积累植物,将重金属从土壤中去除,从而降低土壤中重金属含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农田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的设计往往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土壤污染物总量去除率作为修复治理的目标依据。而一些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项目,在有限的修复期间不容易达到修复要求,或者修复成本过高。
对此,周静也持同样的观点。“比如我们在西南地区和大别山等贫困地区开展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工作,修复的资金很有限,单纯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总量达标来设计就不太合理。”他说。
业内专家表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将土壤质量维持在自然背景值的一级标准全国“一刀切”,不能客观反映区域差异;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二级标准,以及为保障农林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三级标准,指标限值存在争议。
本刊记者了解到,针对上述标准已不适合现实需要的问题,环保部已于2006年启动修订工作,目前该标准修订版已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对于较大范围的耕地污染,局部地区严重污染主要是由工矿企业污染排放造成的。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结构偏重,污染物排放总量接近或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发展与保护的矛盾突出。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主任谷庆宝告诉记者,工业污染土壤修复方法一般包括生物、物理和化学修复等方法,但在选择具体的土壤修复技术方面,缺少系统的评价方法。“比如土壤污染原位修复、异位修复评价方法就不一样,有些修复是把土壤污染物拿出来,有的是用材料把土壤中的污染物包起来。怎样评价这些不同技术方法的修复效果?”谷庆宝认为,全国土壤环境理化性质、土壤环境背景值不一样,理论上很难也没必要制定出全国的土壤修复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的修复目标值是修复效果评价的一种模式,适用于把污染物从土壤中取出来后的场地评价,但不适用于采用水泥、黏土等材料将土壤中污染物固定起来的修复技术的效果评价。
据了解,沙土、黏土等不同类型土壤中的污染物会展示出不同的环境风险,例如沙土中的镉很容易迁移,因此修复时必须降低镉含量,而黏土对镉的固定作用很强,修复完成时镉含量即使高于沙土中的镉含量亦不会造成危害。那又该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工业污染土壤修复的成功与否?
防治以风险管控为主线
国际经验表明,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投入比例大致为1:10:100。赵英民提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在坚持预防优先的基础上,牢固树立以风险管控为主线的土壤污染防治思路。
借鉴发达国家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经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对农用地、建设用地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农用地方面,“土十条”中要求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应优先保护;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采取调整耕作方式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在建设用地方面,“土十条”要求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等用途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经风险评估确认达不到要求的,要开展治理与修复。
“污染土壤修复的最终目的是使土地增效,在修复过程中要适时调整当地产业,在选择修复植物时可以选择一些花卉苗木、巨菌草等盈利性植物,保证修复过程中的经济效益。”周静建议,将土壤修复治理纳入扶贫开发工程,与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谷庆宝强调说,“目前国家、各省正在制定工业污染场地风险筛选值,对于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场地要进行调查,高于筛选值的就说明有风险,需要进一步调查评估,进而进行修复”。
据介绍,现在对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值普遍做法是“一地一策”,进行场地调查、评估后,根据土地未来使用途径,运用风险评估模型的逆运算得出修复目标值,这一目标值也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的可操作值。
受访专家强调,土壤污染修复是项耗资巨大、时间跨度长的工程,需要建立稳定、可预期的资金投入机制,采用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专业化运作的融资方式,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今年,中科院拿出2000万元资金,部署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十三五”期间希望对流域、省域范围内的土壤污染治理提出完整技术解决方案。“我们在技术上有信心,实践中能不能真正做到位,还有待于体制机制上的探索。”中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局长严庆表示,组织实施方面希望与地方政府合作,并与社会资源一起,以PPP形式探索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作。
专家表示,防治土壤污染,亟须法律体系支撑。我国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分散体现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等法规中,大多是原则性、概括性的,缺乏实施细则来明确污染土壤的管理责任、修复技术、融资机制、风险评估等,不具有可操作性。
“土十条”指出,为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将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据悉,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已经于6月1日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目前也在征求意见阶段。按照规划,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要在今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提请和审议任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无疑将有助于土壤污染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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