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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017-06-14 11: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脱硫脱硝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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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加快修订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规规章,推动制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等。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地方标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气象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三)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

(四十四)提升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灵活多样的节能减排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鼓励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创建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实施共青团(青少年)“绿动赣鄱”行动。开展青少年生态环保作品创作、主题实践活动和团队日活动,建设青少年生态环保志愿服务队伍。组织职工立足岗位开展小革新、小发明、小改革、小设计、小建议等“五小”活动,提升职工参与节能减排的能力与水平。(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军区后勤保障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的主体对污染环境、破化生态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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