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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紧接着12月23日环保部下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按文件要求,水泥行业属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安排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对企业来说,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也就是“一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按证排污是指按排污许可证确定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控制排污,也就是通常所指的“双控”。同时还应遵守达到当地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企事业单位有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的许可限值原则上按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来确定。许可排放标准依据污染物排放国家强制标准执行,如地方有更严的控制标准,从地方标准。
许可排放总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还将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
同时,企业还应对于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承担减排义务。特殊时期主要是指,①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期;②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文件明确的时期;③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对枯水期等时期。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中还明确,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在行业中确有部分环保责任意识强烈的企业,舍得在环保治理上大手笔,实现超低排放。对这部分环保先进企业应该给于政策倾斜,要让其得到回报。而对于不按证排污的企业要从严处理。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排放总量的确定是由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这其中核定的基准应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产能(规模)则是基准中基准。产能确定只能依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所明确的产能。不能另设标准,如生产线实际运行产能、或依据窑径等因素重新核定产能等。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是生产线产能的基准点,是“老祖宗”,不能随意“飘移”。
企业可以进入交易的排放量则必须是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不是核定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的差额。也不是时不时停窑减少的排放量。
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对水泥行业则有北方采暖区全面试行冬季水泥错峰生产措施。是否可以设想一下,在特殊时期采取更严的排放标准,采取排放量乘以(大于1)系数的排放当量的做法,让先进企业,特别是在环保中处在领跑位置的企业能在市场中,在安排生产经营上有更多的选项,更为主动。与此同时,社会也将得到更多的环境效益。这似要比现在的“一刀切”做法兴许更有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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