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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海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2017-06-21 14: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减排生态环境质量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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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大力推广绿色信贷,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融资。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将企业信用信息及节能减排水平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鼓励市县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一)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排污许可证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306号),对排污单位实行从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全过程“一证式”污染管控制度。出台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开展林业碳汇交易,发挥林业碳汇在抵减碳排放中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

(三十二)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发展壮大一批节能技术服务企业。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和认证制度,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逐步将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三十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推进重点领域第三方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加快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转变。进一步扩大环境监测社会化,培育环境监测第三方市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等)

(三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推广电能服务,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扩大我省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设施和智能电网建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六)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县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县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市县、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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