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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住建部印发《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2017-06-22 16: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臭氧发生器给水排水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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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要求

6.1工作条件

6.1.1臭氧发生器额定技术指标检测的工作条件要求:

a)环境温度20℃±2℃,相对湿度不高于60%;

b)冷却水进水温度22℃±2℃

c)氧气源型冷却水量不大于2m3/h˙kgO3,空气源型冷却水量不大于4m3/h˙kgO3。

6.1.2臭氧发生器正常工作条件要求:

a)环境温度不高于45℃,相对湿度不高于85%;

b)冷却水进水温度不大于35℃;

c)氧气源型冷却水量不小于1.5m3/h˙kgO3,空气源型冷却水量不小于3m3/h˙kgO3。

6.2供气气源

6.2.1臭氧发生器对各类气源要求不应低于表2。

6.2.2应在臭氧发生器进气端配置精度不低于0.1μm的过滤装置。

6.3冷却水

6.3.1直接冷却臭氧发生器的冷却水应符合以下条件:pH值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氯化物含量不高于250mg/L,总硬度(以CaCO3计)不高于450mg/L,浑浊度(散射浑浊度单位)不高于1NTU。

6.3.2应按照设计条件及现场应用条件为臭氧发生器设计冷却装置。

7要求

7.1额定技术指标

7.1.1臭氧发生器的额定技术指标按标准状态(NTP)计算,应符合表3的规定。

7.1.2当冷却水温度不同于额定进水温度时,臭氧产量应按产品“臭氧产量——冷却水温度特性曲线”修正为额定产量。

7.2外观

臭氧发生室的外观不应有机械损伤,表面应光滑平整。

7.3压力动作部件

臭氧发生室的安全阀等压力动作部件在臭氧发生器工作压力超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时,应及时可靠动作,保证安全,与压力有关的仪器、部件应提供合格证书。

7.4气密性

臭氧发生室应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压力参数下保证气密性要求,属于压力容器的臭氧发生室还应符合GB/T150的规定。

7.5稳定性

a)臭氧发生器运行4小时后,在设计的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2小时内臭氧浓度与臭氧电耗的变动值不应超过5%;

b)臭氧发生器连续运行满1年时,额定技术指标下降不应超过5%。

7.6可靠性

a)臭氧发生器寿命应大于15年;

b)臭氧发生器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行1年时,臭氧发生单元击穿率不应超过0.5%。

7.7臭氧泄漏

臭氧发生器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与额定功率时的臭氧泄漏量应符合GB3095-2012的规定,1小时平均臭氧浓度值不超过0.20mg/m3。

7.8脱脂处理

臭氧发生器应针对供气气源对臭氧发生室、管道、阀门、仪表等所有接触氧气及臭氧的零部件进行脱脂处理。

7.9调节性能

臭氧产量的调节和控制范围应能实现25%~100%。

7.10电气

臭氧发生器应采用绝缘保护措施防止电击危险。

7.10.1臭氧发生器壳体、臭氧发生室、电源装置、防护网、仪表的壳体、控制装置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应符合GB14050的规定。

7.10.2臭氧发生器的电路应通过介电强度试验和绝缘电阻验证确认其绝缘保护可靠有效。

7.10.3电源装置内任何带电部件只有在通过联锁开关断开电源后才能被触及。

7.10.4臭氧发生器的电源装置应设置紧急断电开关。

7.10.5电源装置至臭氧发生室的高压电缆应具备相应等级的绝缘,并应采用可靠的屏蔽措施;高压接头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

7.10.6电源装置防护等级应符合GB/T4208的规定,不应低于IP44。

7.11噪声控制

臭氧发生器工作时的噪声值不应高于8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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