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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住建部印发《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2017-06-22 16: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臭氧发生器给水排水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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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型式检验

9.2.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及新规格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产品的结构、工艺及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产品正常生产,每三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9.2.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项目中,在本标准第8章中有对应试验方法的项目。

9.2.3抽样方法:1kg/h(按氧气源计)及以下的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2台~3台,1kg/h(按氧气源计)以上的臭氧发生器随机抽检1台。

9.2.4判定规则

9.2.4.1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合格产品。

9.2.4.2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经检验不合格,则需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者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10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标志

臭氧发生器应在醒目位置安装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内容包括:

a)生产企业;

b)产品名称、型号、编号;

c)生产日期;

d)气源种类与露点温度要求;

e)允许最高工作压力和最低工作压力(表压):MPa;

f)额定指标:臭氧产量:g/h(kg/h),臭氧浓度:g/m3或mg/L,臭氧电耗:kW˙h/kg;

g)供电要求:相数,频率:Hz,电压:V,电流:A;

h)工作质量:kg。

10.2包装

10.2.1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10.2.2包装箱外的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10.2.3臭氧发生器的附件、备件应另行包装。

10.2.4随机文件应包括:

a)装箱单;

b)使用说明书;

c)特殊要求(如压力)检测文件;

d)出厂检测报告书;

e)备件、附件清单。

10.3运输

臭氧发生器在装运过程中不应翻滚、碰撞。

10.4贮存

臭氧发生器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仓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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