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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住建部印发《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2017-06-22 16: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臭氧发生器给水排水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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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试验方法

8.1额定技术指标

臭氧发生器的额定技术指标检测应在6.1.1的条件下进行,应符合7.1.1要求。臭氧发生器应在设计的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运行,分别检测臭氧浓度、臭氧化气流量、臭氧产量、臭氧电耗等参数,并记录、形成检测报告。臭氧产量、臭氧浓度、臭氧电耗指标不得低于所测产品额定指标。检测报告格式参见附录C。

8.1.1臭氧浓度测定

采用碘量法(化学法)或紫外吸收法(仪器法)测定臭氧浓度,碘量法(化学法)作为仲裁方法。臭氧浓度测定方法应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8.1.2臭氧化气流量测定

a)大、中型臭氧发生器使用的气体流量计、压力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温度计的准确度在±0.2℃以内。测得的气体流量值应按流量计的种类进行温度压力修正计算,得到标准状态的流量值;

b)流量计安装在臭氧发生室进气端的,应将气体流量值换算为出气端臭氧化气流量。具体修正公式及参数参见附录B。

8.1.3臭氧产量测定

臭氧发生器的臭氧浓度及臭氧化气流量同时测定,臭氧浓度数值与臭氧化气流量(标准状态)数值的乘积为臭氧产量数值,计算公式为式(1):

式中:

D——臭氧产量,g/h,达到或超过1000g/h的臭氧发生器的臭氧产量通常换算成kg/h表示;

C——臭氧浓度,g/m3或mg/L;

Q——臭氧化气流量,m3/h。

8.1.4臭氧电耗测定

臭氧电耗仅涉及臭氧发生器自身从供电电网获取的电能,不包括气源制备、冷却装置及其他间接用电量。

8.1.4.1测定方法

臭氧发生器的臭氧产量及其取自供电电网的有功功率同时测定,计算此电功率与臭氧产量的比值为臭氧电耗,计算公式为式(2):

式中:

P——臭氧电耗,kW˙h/kg;

W——有功功率,kW;

D——臭氧产量,kg/h。

8.1.4.2测定要求

8.1.4.2.1臭氧产量按8.1.3的规定测定。

8.1.4.2.2有功功率可用模拟式(指针)功率表、数字式功率表或多功能电量表的有功功率档测得,其准确度不应低于0.5级。

8.1.4.2.3当臭氧发生器的臭氧产量稳定时,用电能表(电度表)测臭氧发生器在一段时间内消耗的有功电能量,此电能量与所用时间的比值为有功功率值,并应同时测量功率因数。

8.2外观检验

主要采取目测法进行,并辅以必要测量器具。

8.3压力动作部件检测

对臭氧发生室按照超出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进行操作,安全阀等压力动作部件应及时可靠动作,并应符合GB/T150的规定,压力动作部件的合格证书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8.4气密性

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压力参数及GB/T150规定的方法对臭氧发生室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GB/T150的规定。

8.5稳定性

a)臭氧发生器运行4小时后,在设计的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2小时内至少测定5次(时间平均分布)臭氧浓度和电耗,测定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除以平均值,所得结果即为变动值。

b)按照上述方法,对该台臭氧发生器在额定功率及进气流量的工况下测定技术指标作为初始值,连续运行满1年后再测定技术指标,测得的差值除以初始值,所得结果即为技术指标下降的百分比。

8.6可靠性

统计臭氧发生器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行满1年时臭氧发生单元击穿的数量,与该台臭氧发生器总臭氧发生单元数量的比例,即为臭氧发生单元击穿率。

8.7臭氧泄漏

按GB/T15438测定。在发生室出口端1.0m范围、1.0m高度检测臭氧泄漏量,应符合7.7的要求。

8.8脱脂处理

按HG20202的规定对氧气源型臭氧发生器进行脱脂操作和检验。

8.9调节性能

改变臭氧发生器进气流量和功率,按照8.1.3的方法测定臭氧产量,测试臭氧产量的调节范围。

8.10电气

按GB14050进行接地电阻检验,按GB/T7521.1-2013中8.2.2条进行低压电路的介电强度试验,按8.3.4条进行绝缘电阻验证,按GB/T4208进行防护等级验证。

8.11噪声

按GB/T17248.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噪声测点位置确定:水平方向距设备主表面1m,垂直方向距地坪1.5m。

9检验规则

臭氧发生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9.1出厂检验

9.1.1臭氧发生器出厂前应逐台进行下列检验项目:

a)外观;

b)管道、仪表与控制器件装配质量;

c)属于压力容器的部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d)气体管路安装的仪表,调节、控制器件应附带资质合格证书;

e)密封性能;

f)电气安全性能。

9.1.2每一批次的臭氧发生器,出厂前应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至少一台进行下列检验项目:

技术性能(包括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等)。

9.1.3判定规则

9.1.3.1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判定为合格产品。

9.1.3.2对检验项目中任一项经检验不合格,则需加倍抽检,仍有不合格者全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9.1.4臭氧发生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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