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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住建部印发《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2017-06-22 16: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臭氧发生器给水排水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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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住建部印发《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产品国家标准《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产征[2017]49号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60号)的要求,现征求由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产品国家标准《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7月1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丽丽、段玮联系电话:0532-84992387转806

传真:0532-84992167Email:glyanfa@china-guolin.com

地址及邮编: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12层,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编266031

附件: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6月21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江滨水处理有限公司、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臭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邦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乾润开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赛莱默(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香鹏、王承宝、孙丽丽、刘文君、贾瑞宝、许嘉炯、郑兴灿、刘海燕、李天虹、孔静、顾迎弟、叶立永、周俊虎、丁香财、薛飞、王东升、马国浩、张宽照、林剑。

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的分类和规格、结构设计和材料、一般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介质阻挡放电方式产生臭氧的臭氧发生器,可用于生活饮用水、再生水、污水、环境用水处理,以及化工氧化、烟气脱硝、造纸漂白、食品工业消毒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压力容器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6682-2008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7521.1-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

GB/T13306标牌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4050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T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T17248.3声学机器和设备发射的噪声工作位置和其他指定位置发射声压级的测量现场简易法

GB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HG20202脱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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