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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十三五”的规划

2017-07-03 14: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环境保护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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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多措并举,有效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1.优化农村地区工业布局

坚持工业企业集聚原则,推进农村工业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引导一批属于相同产业门类和产业链高度关联的村级工业企业相对集聚,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块状集结的乡村工业集群。优化工业发展布局,通过工业用地的置换、集中、改造,逐步将零散分布于农村地区的工业企业向各镇(街)工业区相对集中,促进农村地区工业布局优化调整,推行统一管理和集中治污。

2.强化农村工业企业环境管理

严格农村工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要求,防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工业向农村转移。按照“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要求,狠抓农村地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珠三角各市和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等“六河”流域内建制镇建立村级工业企业分类名录,按照“一村一策”制定村级工业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方案。清理淘汰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村级工业企业,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管理,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推进农村工业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和小微型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七)分类治理,推动农用地污染防控与利用。

1.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机制,落实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牧草地和林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8年底前,力争查明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2.强化农用地土壤分类管控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为重点,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耕地分类清单。各地要按照耕地土壤质量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对于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对于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加强其用途管理。

3.推进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

各地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修复治理。优先组织广州、中山等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研究制定农用地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力争形成成熟的修复技术体系和科学合理的治理推广模式。

专栏5农用地污染防控与利用重点任务

1、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调查主要集中于农用地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分布区“三区”空间叠加分析确定的范围,对其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土壤理化性质指标进行测试分析。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程:以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韶关、汕尾、湛江、清远等地区为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

3、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工程:涉及到重度污染耕地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4、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工程:广州、中山、佛山、珠海、清远市佛冈县、韶关市翁源县和仁化县、汕头市贵屿镇等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应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2017年底前,以上各个地区至少开展1项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到2020年,全省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八)创新机制,不断强化农村环保能力建设。

1.强化农村环保能力建设

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能力建设。加强县(市、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水、气、土壤一体化的常规监测能力,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构建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增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力量,装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各乡镇要明确专职人员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干事。强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加强人员培训,构建符合新形势需求的农村环境监测、监察、科教、智慧环保体系,提高农村环境监管水平。

2.创新农村环保监管模式

探索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统筹城乡一体化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推行农村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在环保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和推广政府引导、村民自治的农村环保监管模式。探索建立农村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注重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鼓励环保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环保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制度保障。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推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农村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把握好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聚焦工作重点,加强监管协调,保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顺利推进。

(二)整合资金,创新投资渠道。建立省级财政激励奖补机制,各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渠道不乱、性质不变、各司其职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建设。各地要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的重点,市、县两级要切实履行出资职责,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创新投资渠道,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26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广泛宣传,鼓励公众参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大力宣传各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典型和成功经验,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发动组织群众投工投劳,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活动,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农村环境保护新局面。

(四)强化监督,落实评估考核。制定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目标体系,将农村环保统筹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跟踪问效,各地要强化对项目进度的督促指导,以及对已建成设施的考核验收;要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设施管理主体落实整改要求。

本规划自2017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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