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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市、镇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局等参与)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需报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十一)分用途落实管理措施。在潜在污染地块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已开展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制定潜在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市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二)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用地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市城乡规划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在现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用地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天地图”,绘制“建设用地土壤质量一张图”,明确各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与风险程度。建立全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经济和信息局、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管理。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进行轻度、中度、重度污染分级。严格控制重度污染地块土壤风险,采取土壤修复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治土壤污染扩散。逐步建立饮用水源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采取加强污染源监管、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阻断污染迁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影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全市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
(十五)有效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须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建设项目在建设前期开展土壤环境早期尽责调查,摸清项目建设前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为后续土壤污染责任划分提供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六)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渔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中山航道局、中山海事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探索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全面加强污染源管理,预防土壤污染
(十八)强化在产工业企业污染源管控。将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基础设施纳入我市“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每年进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应在进入名单的首个年度内,与所在镇区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上传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名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确保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与应急措施有效可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处置“超标”或“超量”排放单位。全面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工作,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促进重点污染物的减排。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十九)强化工业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自2017年起,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基础设施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镇区环境保护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局负责)
(二十)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的农膜,鼓励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探索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18年底前,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按照《中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划定禽畜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和专业户的清理工作。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开展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二十一)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以政府、社区、企业与居民为单位,探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全面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循环利用理念,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全市范围内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调查,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场数量、分布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局等参与)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到2017年底,全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与处理率达到100%;到2020年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规范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监管。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排放监管,防止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泥和渗滤液对土壤造成污染。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泥综合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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