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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污染防治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二)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自2017年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镇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有关责任。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已关闭搬迁重点行业地块的责任主体排查确定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9月底前,出台《中山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根据现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污染地块为重点,建立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与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应每年进行动态更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7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受重金属重度污染的耕地开展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五)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全面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市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机制
(二十六)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结合“三旧”改造和保障土壤环境安全需要,探索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工作,重点在理顺污染地块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建设用地流转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确定行业准入条件、明确污染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原则、多元化筹措治理修复资金等方面开展试点,因地制宜出台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监督管理模式。2018年底前,出台中山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探索污染地块日常监管、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用地流转等过程联动管理、并联审批,寻找适合中山的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模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探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八、健全环境监管体系,严格执法监管
(二十八)强化依法监管。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出台土壤环境监管、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方面的制度或管理办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法制局参与)
(二十九)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我市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点与风险监控点的设置。2018年底前,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成我市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点与风险监控点的设置。2020年底前,在国控、省控监测点位的基础上,以“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为重点,建立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所有镇区全覆盖。每年开展1次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加强监测与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提高土壤监测分析水平,2018年底前,完成相关土壤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制定土壤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以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为根本,整合环保、农业、国土土壤监测能力,提升日常监管执法能力。将土壤监管纳入工作范围,逐步加强土壤监管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保护和监管技术人员培训,改善基层土壤执法条件,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土壤监管队伍。(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局牵头,市编委办等参与)
(三十一)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与措施,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单位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参与)
(三十二)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从政府土地储备中选取合适的污染地块,启动建设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培训基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等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培训和实操训练,安排技术人员参与,尽快提高我市在土壤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科技局、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九、加大科技支撑,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三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工作;加大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重金属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行为、污染土壤健康与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土壤污染修复机制、地下水评价方法学等方面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强污染土壤物理、化学、生物及联合修复技术、功能材料和成套装备研发;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快先进成果转化应用。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实用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广成熟实用的土壤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土壤监测、清洁生产、场地污染修复技术。探索制定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的奖励政策,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参与)
(三十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活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十、加大保障力度,协同推进土壤污染共治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2017年底前建立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统筹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有序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密切配合,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编委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水务局等参与)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8月底前制订出台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十七)严格目标考核。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工作任务、重点项目等要逐项分解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年度对各镇区、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到2020年,要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八)做好资金保障。市镇两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利用“以奖促治”鼓励污染地块责任主体积极落实治理与修复任务,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推广,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各镇区、各部门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公众环保宣传培训,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让社会了解认识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树立土壤污染的忧患意识、全过程管理意识。鼓励、促进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环境管理与监督。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污染场地修复行为进行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务局等参与)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信息,依法保障公民能多渠道的了解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现状调查、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治理与修复等状况。推动建立企业与污染场地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加强公众对企业、污染场地的社会监督。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定期公布举报动态和查处结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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