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政策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规划

2017-07-05 09: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脱硝生态环境保护内蒙古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四节提升固废处置水平

1.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等企业建立明确的台账管理制度和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严格实施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全程监管体系,提高处置和综合利用能力,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行业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和市场化。改造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提高重点区域、含重金属固体废物安全处置能力,开展历史遗留危险废物排查和评估并制定实施安全处置方案。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与卫生、农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突发疫情医疗废物应急能力和设施的储备与建设工作。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对处置设施进行规范化升级改造,推进收集系统向乡镇、村级卫生单位延伸。到2020年,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达100%,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2.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污染控制

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限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健全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源头减量。建立完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鼓励群众对生活垃圾实施分类,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试点工作。按照分类、密闭、压缩要求升级改造现有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提高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和水平。稳步推进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推行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对旧的垃圾堆放场和服务期满要封场的填埋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治理。加快县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其中设市城市为100%,县城为98%,重点镇为95%,其他建制镇为90%以上。

3.提高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水平

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优惠政策,拓宽废物综合利用市场。因地制宜的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冶炼废渣等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工业;以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为核心,对内蒙古中西部高铝煤炭资源进行高效利用;重点推进尾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铁尾矿伴生多金属的高效提取、富铁老尾矿低成本再选、传统尾矿建材的低成本高效率生产、低铁富硅尾矿高值整体利用、低成本充填和用于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新建铁路、公路必须优先选用尾矿、粉煤灰等作为筑路材料,提高尾矿利用率。到2020年,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有序推进废旧电子电器资源化利用,加快电子废物拆解和再生金属循环利用行业建设,规范引导行业发展。

第八章深化环保体制改革,创新环境管理模式

以改体制、定制度、建机制、促投入、抓基层、强队伍为主线,以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环境信息化建设为统领,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运行保障,建立与新时期环保任务需求相匹配的监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体系,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建设水平,实现环境监管能力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

第一节创新生态环保体制机制

强化“刚”性要求,增强“软”件提升,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以创新发展为理念,统筹推进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全力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力争到2020年,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全面改革,环境监管水平迈上新台阶。

1.推进环保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环保垂管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我区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机制;到2020年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通过体制改革,有效落实对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系,实现自治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完善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区域要结合地理特征、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健全完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水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通过会商方式决定跨市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措施、方式及重大环境问题,建立统一的联动执法监察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及沟通机制、联合调查机制以及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等具体措施。

2.加强生态环保制度建设

——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认真落实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实现企业按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环保部门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十条”和“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同时,积极推进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尽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精简高效的总量控制和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开展环境保护督察。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主要针对各盟市、部分旗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在国家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开展督察,对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回头看”。通过“督政”与“查企”有机结合,推动各地加快解决辖区内环境突出问题。2017年底前,对12个盟市完成第一轮督察。

——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贯彻执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研究制定自治区对各盟市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对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通过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进一步强化指标约束,形成更加鲜明的环保工作导向。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制度。继续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试点,在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技术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提升全区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加快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鉴定机构建设、收费标准、实施程序等,切实满足全区的环境损害诉讼需求。深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损害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起,适时试行,到2020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研究探索确定我区生态底线,逐步推开森林、草原、土地、水资源、矿产和大气等六种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库。在呼伦贝尔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伊金霍洛旗和阿尔山市开展重点自然资源资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试点工作。从2018年起,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逐步建立起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节建立环境保护市场机制

1.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化改革,探索将排污权交易制度融入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体系,对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推行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2.发挥财税价格政策作用

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征环境保护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范畴。鼓励在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环境监测、土地修复及技术性环境规划编制等领域实施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加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力度,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不断提高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比例,形成示范效应。制定并实施“以奖代补”、“先投后补”等激励政策。完善收费和价格机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严格执行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落实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以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等支持政策。生态环境大数据、云计算用电竞价列入优先交易范围,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加快制定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政府补贴相关政策,促进秸秆综合利用。通过名誉奖励和适当政策支持,鼓励环保“领跑者”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为环保“领跑者”创造更好的市场空间。建立健全环保产业统计指标体系。

3.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按照国家《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培育发展绿色基金工作方案》等要求,建立并进一步发展壮大“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基金”,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通过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有效放大政府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由现行定向定额的有偿使用向市场竞价交易转变,探索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产品。发展环境权益回购、托管等金融产品。通过提供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促进绿色信贷发展。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在中央或自治区财政给予支持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开展对新建项目“强制”应用PPP模式的试点工作。

4.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逐步增加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多样性优先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试点建立黄河流域上下游等补偿机制,争取将我区滦河流域纳入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自治区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收益,推动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和建设交易平台。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生态补偿模式,鼓励有能力的第三方进入生态补偿交易市场,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检测、服务和生态受损地区的环境恢复治理。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和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全覆盖,探索建立起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初步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

5.培育环境治理市场主体

按照国家《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实施方案》等要求,组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新格局,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提升我区污染治理水平。整合全区环保人才、技术、资质和资产的优势资源,加强国内外、区内外的行业合作和交流,吸收先进的环境治理新技术和优秀研发团队,采取增资扩股、股权多元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现多元化目标。重点支持一批环保骨干企业,大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污难题,构建成熟商业模式,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化环境服务试点,创新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环保“互联网+”、环保物联网等污染治理与管理模式。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治理依效付费与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强化自治区环保产业协会的服务职能,探索实施第三方治理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环境治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环境第三方治理骨干企业,环境第三方治理的新业态和新模式趋于成熟。

第三节培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全区环保产业的指导意见》,培育环保产业新业态,规范环保产业市场秩序,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助推成为经济新动能。针对我区环保产业发展中呈现的“散小低弱”态势,采取“政策引领、市场拉动、科技驱动、系统提升”的整体发展战略,建立富有协调凝聚能力的环保产业组织体系和行业服务体系。以引进环保技术为主线,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突破一批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环保关键技术,以应用环保装备为主导,加强水、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设“城市矿产”工程。推动环保产业集聚发展,以“环保保姆”、“环保管家”、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服务方式推进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发展壮大“互联网+环保”、环境大数据及分析应用、第三方环保综合服务、新型环保服务等领域的环保服务业。通过设立环保产业园和创业园,发展“蓝天”、“碧水”、“青山”、“净土”四大板块,将环保产业打造成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节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

落实国家《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要求,以环境信息化建设为统领、智慧环保为目标,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统一实时在线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监测监控全覆盖,形成环境立体感知、管理协同高效、服务内外一体的环境监管模式。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试点建设,统筹建设大数据环保云平台、管理平台及应用平台,打造智能网络体系,推进基础设施资源、数据资源全面整合共享,加快环保系统内部数据整合和相关部门外部数据联通工作,出台《生态环境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生态环境大数据工程建设总体技术要求等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等方面开展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将成果应用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环境监管执法、环保目标考核、环评审批和管理、环境信用评价、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等领域,提供执法、审批、监测一致性检验,大幅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各类标准、规范和空间管制方式的改进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完善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全面推进网上办事,加强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平台建设,提升信息公开服务质量,推动传统公共服务数据与移动互联网等数据的汇聚整合,提供有效便捷的全方位信息服务。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通过资产和资本“下海”,数据采集、存储和分析“上云”,数据成果和服务“入市”,推动全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迈进。到2020年,实现生态环境综合决策科学化、生态环境监管精准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便民化。

第五节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要求,组织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做好国控城市站、地表水国控监测断面事权上收工作,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统一规划布局,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合理划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监测事权,推动污染源监督性监管重心下移和环境执法监测转变。加快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尽快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完善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加快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积极避免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影响;全面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力争到2020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区域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第六节提升环境监察执法能力

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基层环境执法工作,完成自治区以下环保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自治区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属地环境保护监管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原则,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体系建设,强化监测监控数据对于监察执法的应用,逐步建立“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落实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健全共享平台、会商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加快推进全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和科技手段,全面提高环境监察工作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实现信息化监督、痕迹化执法和精细化管理。到2017年底,100%的环境执法机构(不包括工业园区)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到2020年,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执法科学、守法自觉”的新常态。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脱硫脱硝查看更多>生态环境保护查看更多>内蒙古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