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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厦门《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

2017-07-05 09: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监管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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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和动态管理

环境保护局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金宏网向签署本意见的各有关部门提供我市环境保护守信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动态调整和更新。同时,依法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信用厦门”网站、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向社会公布。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环境保护守信生产经营者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环境保护守信生产经营者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相关部门和单位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环境保护守信生产经营者名单,结合该企业在各自领域的信用状况,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工作意见规定的激励措施。

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环境保护守信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金宏网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市发改委、市环境保护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部门,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第二部分 关于失信联合惩戒

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工作意见的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环境保护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环境保护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失信情节,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增加“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2.责令企业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限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书面报告失信问题整改情况;

3.从严审查企业各项环保行政审批申请事项;

4.暂停或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5.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予其参评资格;

6.企业或其负责人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意见时,出具否定性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办法》(厦环法〔2016〕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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