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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2017-07-07 11: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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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按照国家建立的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工矿企业及周边地区、农田、畜禽养殖基地等重点区域土壤开展针对性监测,逐步掌握特征污染物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加强重点区域土壤环境风险识别,逐步实现高风险区土壤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科学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参与)

4.环境应急监测。建立环境应急监测决策支持系统,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应急装备库、人员库、案例库和专家库,实现省内环境应急监测信息的资源共享。实施应急监测装备标准化建设,探索无人机、无人船等新技术在应急监测中的应用。提升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指标的应急监测能力,在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生物监测预警,加强化工园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预警体系建设,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的特征污染物巡测侦测工作。(省环保厅、省应急办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5.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建设覆盖全省的核与辐射快速应急监测系统,完善核电预警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核电站流出物监督监测,提升流出物监测能力和评价水平。建立航空辐射监测和采样能力,配备核与辐射快速应急监测车,配备先进的应急监测仪器、海上监测仪器及防护装备,提高突发核事故应急监测能力。(省环保厅、省民防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6.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评估考核,对生态红线区域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长期监测、评估和预警。开展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功能区水生态健康监测,定期评估水生态健康状况。定期开展全省生物多样性、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省环保厅牵头,省林业局、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7.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与预警。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和重要核设施流出物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水平,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等危害环境健康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省环保厅负责)

(四)巩固深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用。

1.健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充分利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考核问责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环保目标考核、环境监察、区域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信用体系等领域的重要作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根本,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社会经济绿色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牵头,省审计厅、省信用办参与)

2.推进环境监测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会商制度和快速响应机制,环境执法部门会同同级环境监测部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结合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开展执法监管,实现监测执法协同联动。(省环保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级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客观、准确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林业局参与)

(二)明确监测事权。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省及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改革后的职责调整,逐步形成上下统一、分工合作、完整有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落实到位。(省环保厅、省编办负责)

(三)强化质量管理。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和制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禁行政干预,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省公安厅参与)

(四)培育监测市场。

开放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推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专业化、深层次方向发展,推进环境监测活动的市场化进程。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明确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定位、权利责任、退出机制及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通过定期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推动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信用办参与)

(五)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编制要求,落实各级环境监测站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加强环境监测人员培训,提升环境监测队伍素质。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制要求,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经费、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等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遥感监测、核与辐射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和化工园区应急预警监测等能力建设。(省环保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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