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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关于加强在沪从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7-07-10 11: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机构环评资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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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制机构不具备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其审批申请;对文件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文件内容失实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签发的环评文件批复应同时抄送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日常检查,可由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该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技术评估机构开展。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结合专家评审对环评文件送审稿进行打分,并将结果与技术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技术评估后的环评文件,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环评文件进行补充检查。未开展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由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二)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在沪注册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

在沪注册环评机构在每年1月份向市、区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上年度环评机构总结报告,报告本机构年度业绩、登记于本机构的从业人员、年度环评工作以及资质符合性等情况。

各区环保部门应根据环评机构上报的年度总结报告,结合日常检查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在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结果。

市环保局组织对环评机构进行环评文件质量和现场检查,并会同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环评机构检查结果根据市区两级日常检查结果、现场检查情况、环评文件质量检查等综合考评得出。环评机构年度检查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具体细则另行发布。

(三)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针对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本辖区内承担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在合同、环评格式、档案管理、编制人员、环评文件质量、配合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分别对环评机构、编制人员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发现环评机构有涉及“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两高发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六、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信息公开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评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住所在本行政区域、编制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审批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对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及时抄报环境保护部,并向社会公开;适时向社会公开年度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环评机构年度检查不合格,以及环评机构或从业人员在考核年度内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的,将作为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纳入环评机构诚信记录。

七、其他

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开发区、上海化工区范围内承担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管理,分别由各管委会参照区级环保部门相关工作职责开展。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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