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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住建部发布《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7-17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水处理电子工业废水废水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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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废气处理

4.6.1废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子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采用有毒有害废气散发量少的废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并应采用有效的措施对废水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进行必要的处置,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2电子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置工艺应根据处理要求、场地情况、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通常可采用的方法有废气洗涤工艺、吸附以及生物过滤工艺等。对排放要求高的场合宜采用多种处理工艺组合。

3电子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废气处理装置收集的废气量按经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构筑物和设备的风量计算。废气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废气处理装置需处置的构筑物或设备排放的废气量宜根据构筑物或设备的种类、散发废气的水面面积、封闭程度以及封闭空间体积等因素综合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曝气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的废气量按曝气量的110%计算;

2)污泥浓缩池等构筑物或设备废气量按单位水面面积3m³/(㎡•h)计算,同时增加1次/h~2次/h的站房空间换气量;

3)封闭设备按封闭空间体积换气次数6次/h~8次/h计

4)半封闭设备或设备通气口按集气罩开口处抽气流速为0.6m/s计。

4.6.2废气洗涤装置

1洗涤处理废气装置应包括洗涤塔、洗涤液循环系统、投药系统、除雾装置和电气控制系统等。

2洗涤处理废气装置应根据废气的成份、浓度和排放标准针对性地设置水洗、酸洗、碱洗、氧化等洗涤系统。洗涤处理废气装置所选择的洗涤剂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大、选择性高、价廉易得;

2)化学稳定性好、腐蚀性小、无毒;

3)不易起泡、黏性小;

4)洗涤废液易于处理。

3洗涤塔典型设计参数按表4.6.2的规定确定:

4.6.3活性炭吸附装置

1活性炭吸附工艺宜用于进气浓度较低的废气处理。

2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应根据臭气浓度、处理要求、活性炭吸附容量确定吸附系统的空塔停留时间和活性炭质量。

3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臭气排放要求和活性炭吸附容量等因素确定活性炭的再生次数和更换周期。2)臭气湿度过高时应增加除湿措施。

3)活性炭料宜采用颗粒活性炭,颗粒粒径宜3mm~4mm,孔隙率宜为0.5~0.65,比表面积不宜小于900㎡/g。

4)活性炭层的填充密度宜为350kg/m³~550kg/m³。

4.6.4生物过滤装置

1生物过滤工艺的空塔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5s,空塔气速不宜大于200m/h~500m/h,单层填料层高度不宜超过3m。在寒冷地区宜适当增加生物处理装置的空塔停留时间。

2生物过滤装置填料层的有效体积和高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7污泥处置

4.7.1污泥处置一般规定

1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可以利用的污泥宜综合利用。

2危险废物的污泥应于一般污泥分开处理与处置。

3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宜妥善处理。

4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返回污水处理构筑物处理。

5污泥处理量应包括污水物化、生物处理各系统排出的污泥,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或按类似水质类似处理工艺的运行数据确定。污泥处理设施的规模应与污水处理的排泥操作相适应。

4.7.2废水处理系统污泥产量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或参照同类行业确定。

4.7.3污泥处理工艺应综合考虑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确定,其处理工艺包括污泥浓缩、污泥均质、污泥脱水等。

1剩余污泥应进行浓缩。当采用重力浓缩时,污泥固体负荷宜采用20kg/(㎡d˙),浓缩时间不宜小于16h;也可采用机械浓缩和气浮浓缩工艺。

2污泥均质池容积应根据各类污泥产量及排泥方案确定,可按2h~4h的污泥排放量估算,均质池内应设置潜水推进器、搅拌器等设备。

3污泥脱水前应进行加药调理,药剂种类和投加量应通过污泥性质和干污泥的处理方式试验确定。

4污泥脱水机械的类型应按污泥的性质、产生量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选用离心脱水机或带式压滤机,当污泥量较少时,可选用厢式、板框压滤机。

5污泥脱水前的含水率宜小于98%,污泥脱水后的含水率宜小于80%。

4.7.4污泥浓缩脱水过程产生的废水应进入调节池处理。

4.7.5污泥脱水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污泥脱水机布置应便于操作维护。

2污泥脱水机房有滤饼贮斗式滤饼堆放场地,其容积、面积根据滤饼外运条件确定。

3应考虑滤饼外运的设施和通道。

4污泥脱水机房及泥饼存贮区域宜独立设置。

4.7.6压滤机的设计工作时间每天不宜大于16h。

4.7.7污泥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处置应根据污泥性质及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确定。

2污泥处置应根据污泥性质采用下列处置方法:

1)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采用焚烧方法处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有关规定;采用填埋方法处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有关规定。

2)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泥,其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3)属于一般有机污泥的,其处置宜按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置方法。

5废水处理站房

5.1一般规定

5.1.1废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生产厂区的总体规划、废水的产生、回用、排放的位置要求,结合各构筑物的功能、处理流程、高程、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便于接纳车间排放的废水。

2应便于处理后水的排放和回用。

3应设在工厂夏季主导风向的下方。

4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5应与工厂生活区有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6应结合废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充分利用高程。

5.1.2废水处理构筑物应布置紧凑、合理,节约用地;同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检修维护和管理的要求。

5.1.3结合厂区总体规划,分期建设时,考虑远景发展,留有充分的扩建余地。除满足远景处理能力的需要预留场地,还应为改善出水水质预留场地。

5.1.4埋地管网和地下构筑物宜一次建成,管架应根据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5.1.5废水处理站的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满足运输最大设备及日常运输化学药剂、废液、污泥的车辆出入。道路及通道的承载力应满足化学药剂、污泥车辆的运输荷载要求。

5.1.6废水处理站可与生产主体建筑、综合动力站等建筑合建,也可单独建设,但不能与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5.1.7废水处理站水池池形的选择应考虑占地经济性。尽量利用公共池壁,布置紧凑,减少占地。

5.1.8废水处理站应根据需要,设置存放材料、备件、药剂、污泥、废渣等的场所并不得露天堆放。

5.1.9需经常操作或监控的设备、仪表、阀门等,应设置在便于操作或监控的位置。

5.1.10紧急淋浴器的服务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且在保护半径内不应有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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