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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贯彻落实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行动,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分解到各市州和重点用能单位。深化资源环境管理,预留部分用能总量用于全省调配,主要保障城镇化、“一带一路”、精准扶贫等重大战略实施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节能指标需求。各市州要根据省上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强化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区域节能管理。对能源消费量大、能耗强度高的地区进行严格的节能降耗约束;能源消费量相对较大、能耗强度相对较高的地区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存量,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支持其他能源消费量较小、能耗强度较低的地区根据本地区特色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省上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二)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法规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国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有效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建设。配合国家做好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依法依规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和节能减排团体标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三)切实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国家及省上相关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节能监察机制,建立健全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四十四)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推进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以及能源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工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加大节能减排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引导全社会推行绿色消费。开展全民绿色生活宣传教育,倡导全体公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采取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鼓励社会团体、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与社区、物业公司、学校等联合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交换或综合利用闲置旧物。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低碳产品,不生产、不购买过度包装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支持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到2020年,全省能效标识2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六)倡导全民参与节能减排行动。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在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刊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新建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或者在现有展览馆中增加、更新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内容。建成一批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推动节能减排公益事业发展,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结合“一带一路”战略,深化开展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国内外合作。(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军区后勤保障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七)努力构建社会监督体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破坏环境行为。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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