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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印发荆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7-20 09: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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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未利用地保护

(十七)优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鼓励新建工业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入园进区,切实减少土壤污染。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周边土壤环境监管。(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十八)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对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企业或相关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治理、修复;不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定第三方治理,费用由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

(十九)防控工业源污染土壤。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每年至少自行开展一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迁、改造及扩建活动,要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企业拆除技术规定和监管办法,全过程接受监管,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的污染。(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加强监管,有关企业应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要加强辐射安全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工作监管和业务指导,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严管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全面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风险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堆存场所,其使用权人要编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威胁土壤环境安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二十)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选用生物农药,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药、废弃农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严控畜禽养殖污染土壤。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其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到2018年,重点流域(竹皮河流域、天门河流域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全市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用水灌溉农田。(市水务局、市农业局负责)

(二十一)减少生活源污染土壤。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推广农村生活污水无动力或微动力处理“客店模式”。结合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等工作,扩大扶持范围,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市委农办、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扶贫办等参与)

七、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二十二)明确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制定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分年度实施计划。市级规划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县(市、区)级规划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有序推进。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快推进中国农谷核心区土壤修复产业园建设,在各县(市、区)开展试点,探索物理修复、化学修复、植物修复等土壤修复模式。重点实施中国农谷核心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示范项目,推进全市5.2万亩土壤保护与改良工程;加快实施胡双磷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胡双磷地区局部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钟祥市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修复与治理工程。(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八、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二十五)突出监管重点。土壤环境监测方面,对土壤中镉、铬、汞、铅、砷、镍、铜、锌、钒、锰等重(类)金属和典型区域石油烃和多环芳烃等有机物开展重点监测。土壤环境监管方面,对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电镀、制革、矿山、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进行重点监管。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达到“十三五”总量控制目标。结合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大对企业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六)严格环境执法。把土壤环境监管纳入全市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排放土壤环境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实行土壤质量管理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排放总量目标任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企业和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进行公开曝光。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向优先保护类耕地以及湿地、滩涂、沼泽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加重处罚。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充实力量,改善条件,配齐装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重视应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土壤环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各地要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延伸阅读:

全文 | 温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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