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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08-02 13:33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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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完成建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尽快完成迎宾路泄洪渠铁路桥段污水渠黑臭水体的整治销号工作;2017年9月底前完成乌昌快速路与王家沟大桥交汇处至哈族新村段污水渠的整治销号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不再产生新的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建委、经开区(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

6.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017年7月底前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基础信息平台,对养殖种类、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并每年1月15日前完成更新。加快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2017年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三)土壤污染防治

1.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监测

按照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统一部署,结合《乌鲁木齐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不同区域特别是重点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

2.加强土壤污染控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限期予以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计划》相关规定,逐步做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分类工作,实施农用地分级管理和建设用地分类管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农牧局〕

3.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以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对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后,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四)生态建设保护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活动

严格落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及《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优化城市产业发展格局,做到生态保护红线空间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底线不突破。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强制保护,原则上除必要的科研需要外,严禁城镇建设、工业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已经建成的无关建设项目拆除或者关闭退出;其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和极脆弱区,禁止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禁止新建露天采矿等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现有工业企业、矿山开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逐步减少规模,逐步退出,推动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场地实施生态恢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

2.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重点推进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

3.实施重大生态建设保护工程

严格遵守生态红线,抓好水源地及湿地保护、重点流域整治和周边生态修复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主要实施的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包括:(1)加强新疆柴窝堡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与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西南及东部生态屏障区水源涵养与防风固沙能力;(2)提升红光山、雅玛里克山等地现有防护林的森林质量,进一步扩大乌鲁木齐周边生态脆弱区域的防护林工程面积;(3)加强城市湿地的保护和恢复,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4)对城市周边的煤矿按要求实施关停整治以及生态修复,加快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5)推进绕城生态带和北部荒漠生态屏障带绿化工程,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保护功能逐步提升。(牵头单位:市林业(园林)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进行认真研究、细化、分解,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形成加快工作开展的合力。牵头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各项任务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环保局。

(三)强化督查问责。市政府将对各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落实《方案》中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跟踪督办重点工作,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对责任落实不力、未履职尽责导致环保工作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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