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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煤炭质量控制
严禁在清洁能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使用原煤,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非法售煤点,对暂时无法使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的区域,统一设立低硫优质煤配售点,定期对配售点煤质进行检测,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监督工业企业建立用煤检测报告档案,燃煤企业冬季全部使用优质煤。〔牵头单位:市煤炭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9.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
建立全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掌握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区域分布特征,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2017年10月前完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泄露检测与修复、新疆福克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废油再生工艺等6家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关闭非法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喷涂行业企业,在规模以上印刷、有机化工、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新型油墨与水性漆,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强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恶臭气体排放企业环境监测监管,推进其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0.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
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增加道路洒水保洁频次,加强散装物料运输、混凝土搅拌站、堆场、料场、停车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强化煤矿与非煤矿山关停治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大气办发〔2017〕1号)要求,有效控制全市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11.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大车辆管理力度,全面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规范市政环卫车辆管理,推进市政、环卫、绿化、邮政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完善道路环保分类管理,严格控制货运车辆通行区域,严防不达标外埠车辆进入。全面实施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环检机构,确保检验数据质量。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引导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水务局、市邮政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乌鲁木齐水业集团、各相关燃气企业〕
12.开展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治理
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加强管理,中心城区餐饮企业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排烟烟道,确保达标排放。要求大、中型宾馆、饭店开展油烟监测,未达标单位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改造。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重点加强对米东区的监管,严厉打击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市环保局〕
13.开展兵地联合执法检查
在自治区环保厅的统一协调下,积极与昌吉、石河子等周边区域共同组织开展兵地联合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区域互查、巡查等方式,重点整治长期超标排放、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治理能力的排污企业,切实做到关停一批、督办一批、取缔一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1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以乌昌石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平台为依托,结合我市预测预报系统,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提高预警预报准确度。按照《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水污染防治
1.严格水资源保护制度
(1)控制用水总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按照《全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中对乌鲁木齐市提出的要求,推进总量控制与分区限额相结合双控管理,制定年度减水目标及对策措施。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其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牧局、各区(县)政府〕
(2)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已建机井的排查登记工作,未经批准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自备水井,及再生水管网覆盖内的绿化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年底前修编完成《乌鲁木齐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2017年年底前完成《柴窝堡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和批复,加大柴窝堡湖修复力度,确保湖区2万亩农田休耕工作正常实施。严格执行柴西、柴北两个水厂限采措施,启动“分洪补湖”建设工程;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与“休耕补湖”相结合,严防水土流失。〔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坚持节水优先、系统治理,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管理保护机制,尽快建立河长制,为维护河湖库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定期监测和评估,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现场核查工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水源安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结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依法对损毁饮用水水源地设施、标识及危害饮用水水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3)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我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摸清我市加油站地下油罐底数,梳理出无防渗池设置的单层罐加油站清单,制定改造方案,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新、改、扩建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河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七道湾污水处理厂、虹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并于2018年建成投运,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满足污水增长处理需求。加快河东威立雅污水处理厂下游城北再生水厂三期建设进度,确保2018年河东威立雅污水处理厂尾水全部被接续处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4.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各区(县)对本辖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整治方案,并按计划推进落实,确保园区企业废水经预处理达标排放后全部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2017年年底前,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完成验收。〔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2)巩固取缔“十小”企业工作成果。加强对“十小”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巩固2016年取缔“十小”企业工作成果,防止已经取缔的“十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十小”企业立即进行取缔。〔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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