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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区县市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常德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建立完善管理措施,严格建设用地用途管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等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负责)
(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确保满足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制定的规划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严控新增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县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自2017年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推进电镀行业集中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依法关闭污染严重的小电镀企业,治理遗留环境问题,对拟保留的电镀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支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电镀中心吸纳区域内电镀企业进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电镀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市发改委牵头,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七、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一)严控工矿污染。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质。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取缔、淘汰非法采金、小冶炼、小电镀、小制革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与评估验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规范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强化综合利用措施,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新建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和企业须全部进入工业园区,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及特别批准除外)
在“十三五”期间完成搬迁入园。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报废汽车、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报废汽车拆解、废轮胎再生利用项目,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二)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继续加大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设收集、转运和安全处置设施,自2017年起开展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2020年,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覆盖主要农作物面积分别达到300万亩和200万亩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杜绝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合理布局畜禽养殖企业,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津市市养殖业污染治理整县推进试点,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农业发展试点,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开展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示范。(市农委、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工矿企业排放废水直接用于农业灌溉。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三)减少生活污染。加强生活垃圾处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户收集、村集中、县处理”的垃圾清运与处理系统,鼓励垃圾分类,支持区域统筹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项目,实行集中处理,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2018年前,完成全市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对风险较高的垃圾填埋场要完善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落实桃树岗生活垃圾填埋场、各区县市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整治,完善防渗、渗滤液处置等措施,全面封场及确保渗滤液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地规范化处置污泥,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依法取缔。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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