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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二)落实治理与修复规划。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为出发点,以环境社会敏感性高、环境质量改善效益明显、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密切相关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湖南常德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落实重点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根据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结合污染地块调查及风险等级划分成果,确定修复的优先次序,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里下达的目标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建立通报制度,市环保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机制,各区县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九、加大开发引进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探索组建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机构和防治专家库。探索砷、镉等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重点在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国内领先技术力量的支撑作用,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在我市实施。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积极引用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材料(药剂)。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重点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场地修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土壤砷污染治理、农田镉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到2020年,完成2-3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发挥“互联网+”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与农产品污染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引进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石门砷污染土壤治理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构建一套“防-控-治”相结合的砷污染土壤修复与防控体系,建立覆盖全国的砷污染防治种苗基地,构建育苗配送、种植技术推广、技术体系更新、收获物集中处置产业链,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成果,促进土壤砷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评估、修复、监理、检测企业的监管,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环保局牵头)
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区县市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二)发挥市场作用。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强化对资金使用的监管,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现土壤防控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并及时向市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经信委、市电子政务办等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等参与)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着力解决一批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以土壤污染防治为主题,制定宣传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市网信办、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十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一)强化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2017年10月前制定并公布当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报市环保局备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细化工作安排,抓好工作落实,2019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常德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进展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三)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2017年底前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参与)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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