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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本市重点行业的建设用地进入各使用环节(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当地国土资源、环保、规划部门备案,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供地清单,环保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等过程加强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将地块调查评估结果上传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土地再利用安全;经环保部门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不符合的,须进行修复合格或规划调整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要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按要求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区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并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3.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论证评审资料应报送市环保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优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市规划局牵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引导东部老工业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腾退(市发改委牵头)。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划建设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土壤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或新建项目,应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产业园区(市商务局牵头)。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强化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矿坑、低洼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电镀、医药、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市环保局牵头)。自2017年起,各县区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4.加强南部山区土壤环境保护。严禁在南部山区发展采矿、冶炼、机械制造、化工、制革、建材等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的产业;限制发展超越生态承载能力的产业,控制产业适度规模;重点发展注重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生态产业,包括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生态林业、生态休闲旅游业;基本农田土壤环境要实行严格保护,实施保护性耕作,确保基本农田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牵头)。对柳埠自然保护区、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等重点区域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提升土壤环境质量(市环保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牵头)。加大泉水地下水重点渗漏区生态保护力度,防止土壤环境污染;有序推进南部山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市城乡水务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旅发委、市城乡水务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源监管。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状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及周边区域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肩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其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转情况。要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事先制定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县区级环保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涉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所有新建和改扩建涉重金属企业原则上应选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集中区内;鼓励企业优先选用先进材料、设备、技术,实施清洁化改造;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强化有机污染物监管。加强对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环境监管,刁镇化工工业园等化工集聚区应进行防渗处理,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经营储油库、加油站及从事机动车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要求建设、维护储油设备,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泄漏、废弃机油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干洗溶剂挥发、泄漏造成的土壤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达到95%(市环保局牵头)。规范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和集聚发展(市商务局、市供销社牵头)。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在返还采矿权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采矿许可证续约时,采矿权人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市环保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强化高毒、高残农药源头监管,全面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总要求,深化配方施肥个性化、生产经营规模化、防治主体企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济南模式”,构建源头控制、过程拦截、末端治理与循环利用相结合的农业绿色生产体系。创建3个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县和5个整建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镇。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国税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处置管理。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进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选取部分县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县区政府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畜牧兽医局牵头)。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推行“两分离、三配套”(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干粪池、沼气池、污液储存池配套)粪污综合利用模式;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设施;到2020年,按照省下达任务,探索建立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严禁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接灌溉农田;开展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确保灌溉用水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市城乡水务局牵头)。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业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城乡水务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3.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和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开展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含非正规的生活垃圾堆放场)排查,加快推进现有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置进度,新建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场应同步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牵头)。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我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规范污泥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到2020年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全市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市城乡水务局牵头)。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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