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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2.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按照省要求,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市、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以东部老工业区遗弃遗留场地、重金属污染场地、废弃物堆存场所等区域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尽快开展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市环保局牵头)。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目标考核。
1.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省总体部署,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区政府为本方案实施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具体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并将工作任务逐一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017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按要求编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城乡建设委等配合)
2.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化运营过程的监督管理;城乡水务部门负责城乡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监督管理;林业和城乡绿化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水务、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各类排污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督促土壤环境监管重点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配合)
4.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分年度对各县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同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要按规定约谈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配合)
(二)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管执法。
1.完善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适时推动环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肥料管理、农药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依法规范、促进、引导、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
2.强化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加油站、生活垃圾处置场、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区域,将主要农产品种植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列入监管重点。(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城管局等配合)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实施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
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
3.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市城乡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三)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市场作用。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县区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治理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市、县区财政应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技术改造加大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城乡水务局等配合)
2.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供销社等配合)
3.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开展上市融资,探索通过发行绿色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牵头)。(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四)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技术和人才优势,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力、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的基础研究。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创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防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等配合)
2.加大适用技术推广与成果转化应用。自2017年起,按照省统一部署,分期分批实施农用地、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在东部老工业区、重点蔬菜种植区等区域适时推广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强化果蔬生产区病虫害绿色防控、农药减量控害技术推广应用,在设施蔬菜栽培和果树种植集中区域重点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市农业局牵头)。积极推动环保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的集成示范,加快成果推广与转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济与信息化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PPP等方式,通过垫资修复、修复+开发+移交等商业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业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检测、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积极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城乡建设委等配合上述相关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县区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等配合)
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等宣教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一网两微”平台、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偷排乱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环保微博、微信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城乡建设委等配合)
2.强化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结合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在市属媒体(含新媒体)及各类LED电子屏幕投放环保公益广告,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依托各类环境友好单位创建和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实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全民环境教育。将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粮食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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