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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0 13: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污水处理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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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敏感水域本市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水源保护缓冲区以及其它国家或上海市规定的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

3.2非敏感水域本市范围内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3.1规定之外的水域。

3.3公共污水处理系统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4排污单位(排水户)指具有污水排放行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5现有单位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单位。

3.6新(改、扩)建单位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单位。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分类

4.1.1直接或经终端未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82项;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分为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37项。

4.1.2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1的规定,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其排放去向分别执行表2、表3的规定。

4.2标准分级

4.2.1第一类污染物直接或经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排入地表水体及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其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执行表1的规定。

4.2.2第二类污染物

4.2.2.1直接或经终端未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根据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其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敏感水域标准、非敏感水域标准(见表2)。

4.2.2.2直接或经终端未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排入敏感水域、GB3838中Ⅲ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水域和GB3097中二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海域的污水,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敏感水域标准。

4.2.2.3直接或经终端未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排入GB3838中Ⅳ、V类环境功能水域和GB3097中第三、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非敏感水域标准。

4.2.2.4排入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或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3的规定。

4.3标准限值

4.3.1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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