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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黑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2017-08-11 10: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节能减排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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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二十五)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全面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钢铁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完善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严格执行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因地制宜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哈尔滨海关等)

(二十七)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使用绿色信贷的项目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环保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

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二十八)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省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落实国家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有关要求,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省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工信委、住建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继续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鼓励在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加大对环保产业、科技创新的扶持与投入,积极培育并支持省内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挖掘、培育、引导第三方治理企业在境内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推动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环保执法,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省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推广电能服务,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化电量比例,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工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物价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

九、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二)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省发改委、环保厅、统计局、工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各地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省发改委、环保厅、工信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市(地)政府(行署)及省直接管理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地)政府(行署)及省直接管理县(市)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及省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开展环境保护督查。按照国家部署,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省出资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省发改委、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工信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住建厅、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出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按照国家部署,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开展节能减排相关培训工作。(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环保厅、统计局、住建厅、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七)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省发改委、环保厅、工信委、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军区保障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和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加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国际合作。(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环保厅、外办、教育厅、工信委、财政厅、住建厅、国资委、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军区保障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环保厅、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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