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标准正文

全文 | 河北省发布印刷、制革、木质家具行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1 11:1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河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3.9孔版印刷screenprinting

用在图文区域漏墨而在非图文区域不漏墨的印版进行印刷的方式。

3.10凹版印刷recess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低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11凸版印刷reliefprinting

印版的图文部分高于非图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树脂版印刷。

3.1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a)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则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下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b)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13非甲院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HJ/T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4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5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

3.16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表3的排放限值及4.2的标准要求。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表3的排放限值及4.2的标准要求。

4.1.3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2原辅材料要求

4.2.1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油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百分含量计算)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2印刷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润版液中醇类添加量≦5%。

4.2.3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煤油或汽油作为清洗剂。

4.2.4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溶剂型上光油。

4.2.5印刷生产活动中不应使用溶剂型书刊装订用胶黏剂,胶黏剂有害物质应符合HJ/T220的要求。

4.3排气筒排放限值

印刷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4.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

4.5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具体高度及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且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高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6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见附录A。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VOCs排放查看更多>挥发性有机物查看更多>河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