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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8-14 14: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泥处理河湖污泥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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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恶臭污染物

5.6.1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保护要求,且应与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5.6.2应确保污泥处理厂除臭装置排放的气体稳定达标。

5.6.3厂界环境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控制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5.7噪声

5.7.1污泥处理厂的噪声、振动污染控制设施和设备,应与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5.7.2污泥处理厂的减振降噪措施、设施及设备的减振降噪效果、环境噪声控制效果,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保证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

5.7.3应定期监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且环境噪声控制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5.8设备

5.8.1应建立完备的污泥处理厂设备台账和档案,包括设备移交时的资料数据和使用后的数量增减变化情况。

5.8.2应制定并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对运转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及维护,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抢修,并做好记录。

5.8.3应建立污泥处理厂设备运行记录制度,可采用日志、周报或月报等形式,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设备运行及使用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

5.8.4污泥处理厂所有设备应按需备有足够的零配件、耗损材料等备件。

5.9安全操作

5.9.1起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鉴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9.2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的检测仪,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效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5.9.3各种闸阀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识,且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并经常为丝杠等部位加注润滑油。

5.9.4设备急停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设备运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5.9.5对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

5.9.6新投入使用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闸阀、机械、电气、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5.9.7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

5.9.8起重设备应设专人负责操作,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严禁站人。

5.9.9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且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应悬挂警示牌,按需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必要的救生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5.9.10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9.1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气体、粉尘或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

5.9.12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且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检查、更新,保证完好有效。

5.10维护保养

5.10.1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5.10.2应对厂内各种管线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5.10.3应定期对各类仪器、仪表进行检查和校验。

5.10.4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相关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运转。

5.10.5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10.6污泥处理厂各构筑物管口、池壁及处理设施的外观应保持清洁完好。

5.10.7对建(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拦、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以保持其完好。

5.10.8对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施,应定期检查和检测,以保证其性能完好;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检查并清洁,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

5.10.9建(构)筑物及自控系统等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和维修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技术指标

5.11.1入厂污泥经处理后产生的垃圾、余沙、余土、余水的处置,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2污泥处理厂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均应达90%以上。

5.11.3各类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均应小于85dB,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有关规定。

5.11.4各种化学药剂、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书及完善的使用规章制度。

6运行监测要求

6.1污泥接收与储存

6.1.1入厂污泥监测

6.1.1.1采样点的布设

入厂污泥监测采样点应布设在格栅机出口处,且采样点数宜为3个。

6.1.1.2采样频率

宜7天采样1次。

6.1.1.3采样方法

应人工采样,采样的同时,应由专人填写样品标签、采样记录,标签上应标注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样品编号、采样人。

6.1.1.4样品的保存

样品的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的运输方法,并尽快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测试。

b)测试项目需要新鲜样品的污泥,采集后宜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4℃以下避光保存,且样品应充满容器。

c)应避免用含有待测组分或对测试有干扰的材料制成的容器盛装保存样品。

d)测定有机污染物用的污泥样品宜选用玻璃容器保存。

6.1.1.5检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检测项目及分析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污泥检测项目应分为基本检测项目和一般检测项目。基本检测项目应包括: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镍、总锌,共9项;一般检测项目应包括:氟化物、氰化物、甲醛、丙酮、丁酮、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4—二氯苯、氯仿、四氯化碳、1,1—二氯乙烷、1,2一二氯乙烷、1,1,1一三氯乙烷、1,1,2一三氯乙烷、氯乙烯、1,1一二氯乙烯、1,2一二氯乙烯(顺)、1,2一二氯乙烯(反)、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䓛、萘、菲、苊、蒽、荧蒽、芴、芘、苯并(g,h,i)芘、苊烯(二氢苊)、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氯丹、七氯、灭蚁灵、毒杀芬、阿特拉津、2,4-二氯苯氧乙酸(2,4-D)、西玛津、敌稗、草甘膦、二嗪磷(地亚农)、敌敌畏、乐果、滴滴涕、六氯苯、多氯联苯、二噁英(总量)、六六六、总石油烃、苯酚、2,4-二硝基甲苯、3,3-二氯联苯胺,共62项。

b)对于基本检测项目,应全部进行检测;对于一般检测项目,可依据本地污染源和污泥调查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测。

c)基本检测项目及一般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应按SZDB/Z236的相关规定执行。

6.1.2储泥池污泥监测

6.1.2.1采样点的布设

应采取系统随机采样方法对储泥池污泥进行采样。宜将储泥池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几部分(网格划分),每网格内布设一个采样点。

6.1.2.2采样频率

每50m3应采样一次,且采样点数宜为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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