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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环保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征求意见稿)》

2017-08-16 12: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环境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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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预测评价

9.7.1预测评价原则

9.7.1.1评价应以土壤环境现状评价和土壤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为依据,对建设项目各实施阶段不同环节与不同环境影响防控措施下的土壤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

9.7.1.2土壤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应将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贡献值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后再进行评价。

9.7.1.3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应重点评价占地范围内的土壤环境影响,涉及大气沉降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还应评价其对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评价盐化、酸化、碱化的趋势,分析潜育化的可能性。

9.7.2预测评价范围一般与现状调查评价范围一致。

9.7.3预测评价标准同8.4.1.2的相关标准。

9.7.4预测评价结论

9.7.4.1以下情况可得出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的结论:a)建设项目各不同阶段,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和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预测因子均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b)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有个别评价因子出现超标,但采取防控措施后,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c)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实施的某个阶段,出现或加重土壤盐化、酸化、碱化、潜育化等问题,但采取防控措施后,可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9.7.4.2以下情况不能得出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可接受的结论:a)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预测因子超标,采取环保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b)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造成不可逆的土壤盐化、酸化、碱化等问题的。

10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

10.1基本要求

10.1.1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符合“预防为主、严控增量”的原则。

10.1.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的影响防控对策的基础上,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根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提出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土壤环境影响防控措施。

10.1.3改、扩建项目应针对现有工程引起的土壤影响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措施,有效减轻影响程度或控制影响范围,防止土壤环境影响加剧。

10.1.4土壤环境影响源头控制措施应与HJ2.2、HJ2.3、HJ19、HJ169、HJ610等导则要求相协调。

10.1.5土壤环境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应合理控制地下水位埋深。

10.2建设项目污染防控对策

10.2.1源头控制

措施主要包括提出各类废物循环利用的具体方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出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及处理构筑物应采取的污染防控措施,将污染物跑、冒、滴、漏降到最低限度。

10.2.2分区防控措施

结合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对工程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土壤污染防控方案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给出不同分区的具体防渗技术要求。

一般情况下,应以水平防渗为主,防控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a)已颁布污染控制标准或防渗技术规范的行业,水平防渗技术要求按照相应标准或规范执行,如GB16889、GB18597、GB18598、GB18599、GB/T50934等;

b)未颁布相关标准的行业,应根据预测结果和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土壤结构特征,提出防渗技术要求;或根据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土壤抗污染能力(表10)、污染控制难易程度(表11)和污染物类型,参照表12提出防渗技术要求。

10.3土壤环境跟踪监测

10.3.1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土壤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配备适用的监测仪器和设备,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10.3.2土壤环境跟踪监测计划一般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以及执行标准等。a)监测点位应重点布设在主要产污装置区和土壤环境敏感目标附近;b)监测指标应为建设项目特征因子;c)评价工作等级为一级的建设项目一般每年监测1次;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建设项目必要时每3年监测1次;d)执行标准应同预测评价标准。

10.3.3监测计划应包括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

10.4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评估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自评估可参见附录G。

11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土壤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土壤环境影响防控措施及土壤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结合土地利用功能,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土壤环境影响可行性结论。

对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或改变土地利用功能的建设项目,应提出土壤环境影响不可接受的结论。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9.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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