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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公告

2017-08-31 09:59来源: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键词:水污染水污染防治绵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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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塘堰、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政府主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第五条【部门主要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落实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督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指导、协调以及畜禽养殖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卫生计生、公安、城市管理、教育、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河长制】市、县、乡人民政府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辖区内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七条【联系会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督察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水生态和水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情况、落实河长制和水污染防治等情况进行督察。

第九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建立水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纳入同级考核指标体系,保障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完成。

第十条【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资金补助、流域水质超标资金扣缴等方式,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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