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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

2017-09-06 15: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场地场地环境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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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1)重点区域,对污染源识别阶段确定的每个潜在关注污染区域至少布置一个点,样点具体位置需接近区域内的关键污染点位。采样密度保证单个监测地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600m2。对于面积较小的场地,原则上不少于5个监测地块(不包含对照点)。

调查重点区域包括:

1)生产装置区

2)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

3)物料输送管廊区域储罐储槽

4)地下输送管线

5)污染处理设施区域

6)危险物质储存库

7)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

8)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

9)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道路两侧区域等

(2)对于历史上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区域,初步采样调查阶段可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布设少量采样点位,以防止污染识别遗漏。

(3)地下输送管道及沟渠采样位置应为管道或沟渠边2米范围内。

(4)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

(5)对于重点污染企业的重点调查区域,可采取初步采样调查和详细采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采样点,用于确定污染范围的加密布点面积原则上不大于100平方米(10米×10米网格),相关监测数据可作为确定污染范围依据。

5.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1)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不少于3个(不包含对照点)。

(2)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三)样品采集要求

1.土壤样品的采集

土壤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留样备查,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2]

土壤样品的采集要求参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采样深度要求:

(1)根据我市场地污染物分布特点、场地调查工作经验做法和再开发利用阶段的开发需求,初步采样调查的采样深度原则上应为5-8m,如有其他依据或原因(如风化层埋深较浅等)对初步采样的深度设置超出此范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详细调查阶段可根据初步采样调查成果有针对性的设置采样深度。

(2)去除表层的硬化层后,土壤表层0.5m以内设置至少一个采样点,0.5m以下采用分层采样;初步调查阶段,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采样点应设置在各土层交界面;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2米以上)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原则上,每个钻孔至少需采集4-5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3)地下罐、槽的采样深度应达到罐槽底部以下3米以上。地下管道及沟渠采样深度应达到与埋管深度或沟渠底部深度以下2米以上。

(4)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同一土层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

(5)土壤样品采集过程应针对采样工具、采集位置、VOCs和SVOCs采样瓶土壤装样过程、样品瓶编号、盛放柱状样的岩芯箱、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等关键信息拍照、视频记录,每个关键信息至少1张照片和1个视频,以备质量控制。[13]

2.地下水样品的采集

地下水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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