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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江苏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7-09-11 09: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资源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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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通过退养还湿还滩、退圩还湖(江、河)、退耕还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增加湿地面积。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渔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省林业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湿地生态功能。通过积极有效的湿地保护修复措施,增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科学实施各类涉及征用湿地的工程,保护和修复自然岸线,逐步重塑河湖近岸带湿地,有效恢复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加强湿地水环境综合治理,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省水利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局、农委、国土资源厅、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逐步建立湿地恢复工程的绩效评价、评估和后评估体系。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各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恢复或重建湿地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林业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省林业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估。制定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十年开展一次,到2020年,完成全省第三次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完善全省湿地资源信息数据管理系统,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按照国家制定的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规程或标准,省级及以上重要湿地调查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调查评估。加强部门间湿地调查评估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省林业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七)建立湿地监测体系。建立省湿地监测平台,完善湿地监测站点布局,建立太湖、洪泽湖、高邮湖、石臼湖、里下河湖荡群、滨海湿地、长江、淮河等重要湿地监测站,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湿地进行动态监测,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省林业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八)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估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主管部门,实现湿地监测信息互通共享。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全省范围、跨区域、跨流域以及省级重要湿地监测评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湿地面积、水质、生物多样性等湿地监测评估信息。运用监测评估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监测评估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省林业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湿地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省政府成立省湿地保护委员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省林业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完善法规制度。加快制定《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配套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各地制定湿地保护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指导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逐步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通过“一区(地)一法”予以保护。(省林业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法制办、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保有量、自然湿地保护率、湿地修复面积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省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考核等制度体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落实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省林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强湿地保护科技支撑。加强湿地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突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强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成立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制湿地名录、划定湿地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其他涉及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省林业局、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规定纳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公益性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加大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省级重点支持长江沿江、太湖、淮河流域、滨海重要湿地保护修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湿地保护,探索建立湿地修复市场交易机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各种有效手段,普及湿地科学知识。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开展湿地环境教育,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要编制湿地科普和导赏手册,建立湿地环境教育基地或湿地自然学校,与中小学校合作,开展湿地科普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省林业局、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委、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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