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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7.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出让人造成土壤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后,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参与)
28.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汶川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2017年制定汶川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州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县环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参与)
29.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以受污染耕地和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逐步推进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上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县国土局、县农牧水务局、县环林局牵头,县住建局参与)
30.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县环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参与)
31.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乡镇要定期向县环林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林局定期向州环保局报告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林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乡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参与)
(九)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3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础研究,全面推进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支持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风险管控与预警、治理与复合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研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力争建设一批县级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县科技知识产权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环林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县卫计局参与)
33.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配合省、州上探索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支持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配合省上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国际项目合作,开展技术研究与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县环林局、县财政局、县科技知识产权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参与)
3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通过政策推动,逐步形成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县发改局、县环林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科技知识产权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县工商质技食药监局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35.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州县落实”的原则,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县环林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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