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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完善激励政策。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
3.加大财政投入。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
4.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品生产大县、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
3.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对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县(市、区)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三)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各县(市、区)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服务平台、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3.开展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粮食局、市网络办、市科协、泰安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四)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于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水利渔业、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要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列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内容。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确保如期完成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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